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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立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邢希明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立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邢希明,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立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长期在董家镇政府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至1999年被解聘时,已工作10年以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董家镇政府应当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董家镇政府以历董发(1999)17号文中���出的“对解聘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所定标准终身享受,基数保持不变”,是镇政府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解释为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补助数额不能改变。合同书第二条仅对每人每月应领取补助的数额有约定,并未规定补助数额随物价上涨等因素可否变更,1999年合同约定的每月100元左右的补助已远远不能满足如今的生活保障需要。上诉人要求提高补助待遇的诉求于情合理、于法有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调整的范围,拒不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1999年5月,中共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委员会作出历董发(1999)17号《中共董家镇委员会、董家镇人民政府﹤关于精简镇聘临时人员的意见﹥》,该文件根据济南市历城区委、区政府“关于99年4月底前各乡镇要清退完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的通知”精神和上级有关“机构改革、减员增效”的文件规定,结合该镇实际,制定了解聘临时人员的具体实施意见,包括对解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标准和停发条件。上诉人邢希明系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人民政府临时聘用人员之一。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1999年6月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人民政府与邢希明签订合同书,由镇政府财政所向邢希明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40元,列镇财政开支,该补助一直发放至今。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希明1999年6月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关系,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人民政府根据镇委、镇政府历董发(1999)17号文件的规定,与上诉人邢希明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书具有内部行政管理性质,邢希明因要求提高合同书约定的生活补助标准与镇政府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的受理范围,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邢希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