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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XXX与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X县XXX乡X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XXX县XXX乡X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敬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俊、杨殿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曾磊担任庭审记录。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便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于2010年3月31日在X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不了解,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和等原因,以至于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争吵、打架,结婚后不足3个月便开始分居,一直持续到现在,已无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2)芷民一初字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现一年多的时间已过去,原、被告一直过着分居的生活,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XXX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31日在芷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原告的身份证明,拟证实原告的真实身份及住址的事实。3、被告的身份证明,拟证实被告的真实身份及住址的事实。4、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实原告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4月9日法院作出(2012)芷民一初字第39号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的事实。被告XXX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1、2、3、4号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31日在X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以至于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差,且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4月9日芷江县人民法院(2012)芷民一初字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双方无任何联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且原告XXX当庭表示可放弃其嫁妆。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X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相互沟通及双方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虽经本院(2012)芷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后,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得到修缮,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且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三年,故对原告XXX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XXX当庭表示可放弃其嫁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敬华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