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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朝坤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79号罪犯王朝坤,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7日作出(1996)宿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告人王朝坤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日作出(1997)皖刑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11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9月1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4月1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9年2月1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0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朝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坤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朝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朝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