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冉明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429-1号申请执行人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源县江汉大道二段167号。法定代表人罗康宁,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冉明清,男,66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冉明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冉明清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冉明清在银行有收入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冉明清在银行收入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