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存付诉被告郭红杰、宋建刚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存付,郭红杰,宋建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郭存付。委托代理人刘慧杰,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红杰。被告宋建刚。本院受理原告郭存付诉被告郭红杰、宋建刚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郭存付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存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郭存付承担。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于 宙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