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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32号

郭某与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苗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