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赌博罪,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88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因赌博,于2011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在杭州市××区新湾街道农贸市场夜宵摊处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轿车回到萧山××新湾街道创新村8组家中。10月13日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an200u号小型轿车从家里出发沿新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湾街道闸口路花坛转盘地方时,碰撞花坛,造成车辆损坏和其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在萧山××新湾街道新湾宾馆内找到陈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呼气酒精检测及结果照片,抽血照片,签字确认照片,车辆放行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丁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光盘制作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及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