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谭宜安与王文征、肖嗣周借款纠纷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宜安,王文征,肖嗣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谭宜安,男。被申请人王文征,男。被申请人肖嗣周,男。申请人谭宜安与被申请人王文征、肖嗣周诉前保全一案,谭宜安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投资建设的桂阳县柏树工业园标准厂房及员工宿舍楼各一栋提供了执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嗣周、王文征在银行的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久敏审 判 员 黄渊强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