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刘建阁申请执行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阁,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阁,男,汉族,1974年7月4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懿,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民立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86002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国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