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终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顺审 判 员 严安宁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