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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终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顺审 判 员  严安宁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