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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一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高丽、高丽华与舒星萍、贺军、贺刚遗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高**,舒**,贺*,贺#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一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女,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文龙,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贺*,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贺#,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高*��高**因与被上诉人舒**,原审被告贺*、贺#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科,被上诉人舒**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贺*、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关 飙审 判 员  柳 萌审 判 员  王道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芸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