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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徐建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徐建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503号原告刘建新,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被告徐建全,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新与被告徐建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新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