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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何根青与武义县市政园林管理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根青,武义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16号原告:何根青。委托代理人:张剑群。被告:武义县市政园林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邵伟。委托代理人:钟琼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根青与被告武义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根青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根青以因鉴定需先拆除内固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暂先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根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根青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顾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陶婧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