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福珍与王会、顾善勇、射阳县宏祥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珍,王会,顾善勇,射阳县宏祥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15-1号原告王福珍。被告王会。被告顾善勇。被告射阳县宏祥运输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四明镇宏达居委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珍诉被告王会、顾善勇、射阳县宏祥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会驾驶的苏JN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会驾驶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