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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