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程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