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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439号原告: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贺伟,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葛启凡,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万民,该单位干部。本院在审理岳某某诉被告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