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0-09-18
案件名称
蔡峰与马宝玉、李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北海新宁支行;蔡峰;马强;李亚平;马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海民一初字第246号 原告:蔡峰,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梁春雷,广西百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宝玉,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李亚平,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马强,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新安支行,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77号。 法人代表:苏骞,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峰诉被告马强、李亚平、马宝玉、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新安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峰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新安支行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新安支行无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新安支行的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峰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北海新安支行的起诉。 审判长 陈军华人民陪审员戚夏筱人民陪审员罗传晖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新 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