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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泽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泽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平,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泽汉已经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支付完毕其欠付的物业费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3元,由原告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渭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