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第一栋23层2336房。负责人曾杰,湖南省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文静,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南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