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阮庆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庆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云。委托代理人:叶选产。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庆芬。再审申请人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阮庆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蓝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延期交房问题。根据案涉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蓝天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可以交房使用,但原判将该条记载的四项要求均作为履行合同时蓝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系对合同条款理解错误。案涉楼盘于2011年1月18日竣工验收,蓝天公司已发出通知要求业主办理接受房屋,同年1月31日前已有9户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原判将延期交房的违约时间计算至阮庆芬收到钥匙的时间不当,应当以竣工验收并发出通知的时间确定计算。(二)逾期办证问题。案涉购房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该赔偿买受人损失。本案中蓝天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蓝天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不能办证的原因是部分业主违法违章,蓝天公司没有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在自己有责任的前提下才赔偿,二审判决蓝天公司为业主违章行为买单,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相悖的。(三)蓝天公司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明,明确楼盘逾期登记的后果不是蓝天公司造成的,该证据能够推翻二审判决。蓝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蓝天公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阮庆芬)使用;第十一条关于“交接”部分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蓝天公司主张案涉楼盘于2011年1月18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之日即为房屋交付之日,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蓝天公司主张楼盘竣工验收后已通知业主办理交接,就此二审中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的通知一份,但该通知系蓝天公司单方制作,阮庆芬对合法性提出异议,因而该通知不能证明蓝天公司已书面通知阮庆芬办理交付手续;至于蓝天公司提供的其他业主的《入住装修协议书》,与阮庆芬无涉,无法证明蓝天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阮庆芬。经查,阮庆芬领取房屋钥匙的时间为2011年5月4日,在蓝天公司对其主张的房屋交付时间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判认定案涉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5月4日,并无不当。(二)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系蓝天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蓝天公司认为不能办证的原因在于业主违章,但其原审提供的证据以及申请再审提供的情况说明,均不能证明阮庆芬系违章的业主之一。因此,即使蓝天公司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其仍应向阮庆芳承担违约责任。蓝天公司以部分业主违章为由主张其无需向阮庆芬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不能成立。(三)关于原判对合同第八条的理解问题。原判在查明事实部分全文引用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该事实认定与合同约定相符,并不存在错误理解合同条款的情形。综上,蓝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