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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执字第8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明算与洪和明、吕叶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算,洪和明,吕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84-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算,男,1979年出生,汉族,湛江市麻章区太人,住湛江市麻章区。被执行人:洪和明,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执行人:吕叶兰,女,汉族,1963年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申请执行人陈明算与被执行人洪和明、吕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洪和明、吕叶兰在2013年6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明算还清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被执行人洪和明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正在拍卖处理被执行人洪和明位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新民街的房地产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拍卖处理,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助理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宝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