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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资刑初字第78号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邓云清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资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云清,绰号“云妹仔”,男,19××年5月18日出生于广西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资源县资源镇××北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云清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立友、代检察员蒋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云清及其辩护人李立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1月,被告人邓云清以不用学车、不用考试,只要交钱给他就能办得到正规机动车驾驶证名义,骗取莫子红人民币4400元。经催讨,被告人邓云清于2010年8月退还2000元,余款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2、2009年11月,被告人邓云清以不需要考试就可以在当年过年前办到机动车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赵秋花人民币4600元。经催讨,被告人邓云清于2010年9月退还2000元,余款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3、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邓云清以三个月内办好机动车驾驶证名义,骗取段宏人民币4500元,骗取谢���文人民币4500元,骗取杨晓春人民币30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4、2010年9月23日,被告人邓云清以10月份安排易荣去来宾考试,走个过程就包过的名义,骗取易荣人民币42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5、2010年9月,被告人邓云清以能解决违章处罚,办理驾驶证年审名义,骗取胡世勇人民币34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6、2011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邓云清以三个月到六个月就可以办好驾驶证名义,骗取罗昌清人民币40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7、2009年11月,被告人邓云清以不用学车,直接去柳州考试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名义,骗取肖会议人民币5000元。2011年7、8月,被告人邓云清以能把摩托车驾驶证并入机动车驾驶证名义,骗取肖会议人民币5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返还。8、2011年3月,被告人邓云清以能直接去来宾参加两次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就行的名义,骗取王峥嵘、蒋世军人民币各4500元,合计90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9、2010年3月,被告人邓云清以过段时间就帮办驾驶证,到时听通知考试的名义,骗取杨政人民币42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10、2010年5月,被告人邓云清以三个月内就帮办到驾驶证名义,骗取蒋维益人民币4600元。经催讨,被告人邓云清于2012年1月退还1000元,余款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11、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邓云清以办驾驶证名义,骗取陈昌辉人民币45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12、2011年7月,被告人邓云清以能处理违章罚款和违章扣分名义,收取廖建伟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邓云清处理了一单罚款200元和违章扣三分(折合150元),实际骗取3850元,余款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13、2011年11月,被告人邓云清以帮办驾驶证名义,骗取粟春林人民币45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14、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邓云清以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蒋宗桂人民币45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15、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邓云清以办理驾驶证名义,骗取肖光荣人民币45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16、2010年9月,被告人邓云清以只要去两三次,去照像、体检,随便考一下,包拿驾驶证名义,骗取邓欢升人民币16000元,因邓云清赌博和吸毒而挥霍,致无法返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云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邓云清辩称,邓云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罪也讲不清,只有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的行为处于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临界线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考虑。二、被告人有下列轻处情节:1、被告人立功;2、被告人当庭认罪;3、被告人部分退赃。综止,如果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请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相符,被告人邓云清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邓云清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87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邓云清犯罪后,已退赃款36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交赃款清单、抓获经过、邓云清收取被害人款项的收据、毒品检测报告、户籍证明��书证;2、证人莫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莫子红、赵秋花、段宏、谢松文、杨晓春、易荣、胡世勇、罗昌清、肖会议、王峥嵘、蒋世军、杨政、蒋维益、陈昌辉、廖建伟、粟春林、蒋宗桂、肖光荣、邓欢升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邓云清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云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云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云清在已知不能随意办到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以办证名义收取被害人钱财,且不能返还,其行为已具非法占有目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云清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邓云清骗取钱财后用于赌博和吸毒,可酌情从重处���。邓云清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邓云清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云清监内救人,其行为应予肯定,但其救人行为还不属刑法意义上的的立功表现,其立功不成立。综上,应根据被告人邓云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云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交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国美审 判 员  马健铭人民陪审员  潘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侯进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