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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胡忠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3)杭桐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东红审判员  李国标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