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郝才与赵才、第三人姜国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才,赵才,姜国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郝才。委托代理人:汤世英,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才。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姜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才诉被告赵才、第三人姜国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郝才承担。审 判 长 程美霞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高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