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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阴传文诉被告朱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传文,朱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阴传文,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蒋佳礼,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娟,女,汉族,住四川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阴传文诉被告朱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阴传文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阴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传文撤回对被告朱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阴传文负担。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