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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越与被告徐国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支公司车行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徐国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支公司车行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李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被告徐国一,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支公司车行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越与被告徐国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支公司车行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5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原告李越担负。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