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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行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名称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赵小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赵小朋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荥行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被执行人赵小朋,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29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荥阳市高村乡周砦村二组占用土地1534平方米建厂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29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字(2013)第029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5340元及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楚国范审判员  张保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