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华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吴某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容县团洲乡团北村**组。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容县团洲乡团北村**组。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志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君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