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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宋振来、宋守方、韩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宋振来,宋守方,韩成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梁伟家,行长。委托代理人逄振福,胶州市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振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守方,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成义,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与被告宋振来、宋守方、韩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云英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顺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