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昌邑市昌龙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昌龙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昌邑市昌龙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正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涛,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敬华,董事长。原告昌邑市昌龙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佰宜工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魏正军及委托代理人杨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多次使用印染助剂,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496115.06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多次发生买卖印染助剂业务关系,截止2013年9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96115.06元,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496115.0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付原告货款496115.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财产保全费3001元,共计740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8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平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