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庄某、钱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10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到案,于同月2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钱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奉化宏伟气动液压成套厂门卫。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奉化市公安局抓获,于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钱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庄某、钱某经事先商议,利用被告人钱某负责地磅称重的便利,在被告人庄某收购被害人裴某经营的奉化市微分电机有限公司的矽钢片边角料(冷轧)前来过磅称重时,由被告人钱某在运输车辆未停稳、车轮尚未完全停在地磅上的情况下,提前按按钮从而导致地磅电脑打印出来的重量比实际重量少的方式,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裴某矽钢片边角料(冷轧)共计约2.9吨,共计价值人民币约5600余元。同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庄某、钱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少称重被害人裴某欲销售的矽钢片边角料(冷轧)1.9余吨,计价值人民币约3600余元,后因被害人裴某起疑而未得逞。同月24日晚,被告人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庄某、钱某分别退赔了被害人裴某人民币5000元和1000元,其中被告人钱某得到了被害人裴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的证言、被害人裴某的陈述、收条、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奉化市公安局民警洪泽、毛世跃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被告人庄某、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拘役四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钱某拘役二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钱某已向被害人退赔了赃款且被告人钱某获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预缴);二、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