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二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霍红科与董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文学,霍红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学,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红科,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沙河市。上诉人董文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文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文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文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董文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秀艳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郝 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勇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