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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二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霍红科与董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文学,霍红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学,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红科,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沙河市。上诉人董文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文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文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文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董文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秀艳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郝 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勇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