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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中港西路。法定代表人:缪立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与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11644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树兵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