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夏兰与陈习武、徐先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夏兰,陈习武,徐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朱夏兰,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习武,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徐先明,女,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习武、徐先明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华安小区9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产权归申请人朱夏兰所有。二、申请人朱夏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