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终字第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9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张某。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