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银波与被告王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银波,王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薛银波,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彦龙,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银波与被告王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银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彦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银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银波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