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胡建福与王庭军、周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福,王庭军,周志强,章伟琴,浙江诚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14号原告:胡建福。被告:王庭军。被告:周志强。被告:章伟琴。被告:浙江诚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福与被告王庭军、周志强、章伟琴、浙江诚攀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建福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