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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查道标、孙晓凤、王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香,查道标,孙晓凤,王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杨春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查卉川,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道标,男,汉族。被告:孙晓凤,女,汉族。被告:王四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香与被告查道标、孙晓凤、王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香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查道标、孙晓凤的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香与被告王四芳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四芳自愿变卖抵押物替被告查道标、孙晓凤偿还原告杨春香的债务,现原告杨春香撤回被告查道标、孙晓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香撤回对被告查道标、孙晓凤的起诉。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