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查道标、孙晓凤、王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香,查道标,孙晓凤,王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194号原告:杨春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查卉川,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道标,男,汉族。被告:孙晓凤,女,汉族。被告:王四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香与被告查道标、孙晓凤、王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香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查道标、孙晓凤的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香与被告王四芳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四芳自愿变卖抵押物替被告查道标、孙晓凤偿还原告杨春香的债务,现原告杨春香撤回被告查道标、孙晓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香撤回对被告查道标、孙晓凤的起诉。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