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江苏华东耀皮玻璃有限公司、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华东耀皮玻璃有限公司,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催字第4号申请人:江苏华东耀皮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楠。委托代理人:贾轶群。申报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84625-2)。法定代表人:陈士良。委托代理人:刘琳。申请人江苏华东耀皮玻璃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东坊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1300051/24643978、出票人为宁波江北亿鸣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东坊支行、收款人为宁波江北斯润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江苏华东耀皮玻璃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宁波江北斯润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东耀皮玻璃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董晓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