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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汪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琳,徐明友,郭世荣,王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汪琳,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徐明友,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被执行人:郭世荣,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绍兰,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系郭世荣之妻。本院在执行汪琳与徐明友、郭世荣、王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绍兰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63号1幢104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