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徐国庆与马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庆,马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364号原告:徐国庆。被告:马登峰。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庆与被告马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国庆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人民陪审员 单万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