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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徐国庆与马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庆,马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364号原告:徐国庆。被告:马登峰。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庆与被告马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国庆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人民陪审员  单万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