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杨芳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深圳市格圣特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28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土家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格圣特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茵。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3)14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286.21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50元。上述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格圣特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11036.21元、逾期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格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