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永丽诉被告甘平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742号原告冯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3日。被告甘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