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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尚苍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苍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247号申请人尚苍苏,男,生于1963年4月13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1号。负责人王宏强,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明,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尚苍苏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尚苍苏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被申请人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尚苍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共计41832.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执行标的物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海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