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瑶族,职工。被告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定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晓芳、人民陪审员陈小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本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定杰审 判 员 周晓芳人民陪审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基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