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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恢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优联公司与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优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市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恢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优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优联公司),住所地:**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三亚市食品厂(简称食品厂),住所地:**市****号。法定代表人孙**,该食品厂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优联公司申请执行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城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食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优联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173325元及利息。在原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1)城执字第13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食品厂位于**市****路面积为622.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面积为1740.89平方米的综合楼房屋【土地房屋产权证号:三土房(1999)字第00**号】。2013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11)城执字第138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食品厂名下位于**市****路**市食品厂综合楼的**铺面的房产【土地房屋权证书号:三土房(2009)字第093**号】。2013年11月13日,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致函本院,称本院查封的前述土地房屋已被市政府列为胜利路改造工程食品厂安置区第二期征收范围,该工程是三亚市较为重大的民生工程。为妥善解决优联公司与食品厂的债权债务问题,并保证胜利路改造工程的有序推进,该管委会建议由该区协调市国资委、食品厂、优联公司就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处置。鉴于查封房屋不宜执行,且河西区管委会已经提出具体的清偿方案,现优联公司正在与河西区管委会及市国资委就本案债权的清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中。本院认为,因本院查封的土地房屋属于市政府胜利路改造工程的范围而无法评估、拍卖,且优联公司已经与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就本案的债权清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协商期间,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优联公司与河西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就本案的债权债务问题无法达成协商解决方案,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