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曾某,男,生于1981年1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