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9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叁级智力残疾,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伟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朱伟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从瑞安市锦湖街道开往潘岱方向,15时40分,途经瑞安市新瑞枫线锦湖二中附近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浙C×××**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朱某报警,被告人钟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当日16时37分,被告人钟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ml。经鉴定,被告人钟某驾驶的车辆属轻便两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朱某的证言,查获经过,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汽车工程协会技术报告,查询记录,残疾人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