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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翟士芳与许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士芳,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克芳,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翟士芳与被上诉人许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翟士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由翟士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初依照本章承担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