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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朱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萍,朱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0376号原告刘艳萍,女,1996年4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昂,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甡屾。被告朱建,男,1969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臧炜。委托代理人杜昆志。原告刘艳萍(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朱建(以下简称姓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艳萍的委托代理人高甡屾,朱建的委托代理人丁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昆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艳萍诉称:2013年5月19日12时50分,在朝阳区百子湾路水南庄东500米,朱建驾驶京X号小客车将我撞倒,经交通队认定朱建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我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3000元、学费16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20000元。朱建辩称: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垫付了1517.7元医疗费,因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该由该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则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朱建已经垫付了对方全部医疗费,且刘艳萍伤情轻微,故对其所有诉讼请求均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12时50分,在朝阳区百子湾路水南庄东500米,朱建驾驶京X号小客车将行人刘艳萍撞倒,经交通队认定朱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艳萍前往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指令,经诊断为:踝关节外侧韧带损伤,共计休假1个月。事故发生后,朱建垫付了刘艳萍全部医疗费,对此刘艳萍予以认可。刘艳萍提供的收条两张欲证明护理费。刘艳萍提供学生证为北京市大兴区第一职业学校学生,北京贵仁武术院为其开具应缴纳学费证明。另查,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以上事实,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收条、学生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朱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当由朱建对刘艳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保险公司使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由朱建承担。刘艳萍主张的护理费,虽无医院医嘱,考虑其下肢受伤,影响行动,故本院根据相关休息医嘱参照有关标准予以判定。刘艳萍主张的营养费,并无医院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刘艳萍主张的学费系根据贵仁武术院出具的证明,根据刘艳萍伤情,医院开具休息一个月证明,上述学校并未出具证明刘艳萍因一个月不能上学必须导致休学一年的结果,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艳萍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并未造成其伤残的严重后果,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艳萍主张的财产损失,并未提供明确证据,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艳萍护理费二千四百元。二、驳回原告刘艳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元,由被告朱建负担(原告刘艳萍已交纳,被告朱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艳萍)。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双 微信公众号“”